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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规定法人清算法及理由。根据 民法典的49条,法人清算的理由是:
- 财产所有者或授权机构决定,法人机构决定(自愿清算);

- 法院决定(在破产情况下,确认法人登记的无效情况下,没有适当授权(许可)执行活动,违反的法人法定目的,或执行法律禁止活动,或违反法律包括: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的收入和的扣除)或提交简化声明法定期限后,在规定法人地址法律实体缺席或规定在实际地址,以及(参加者)创始人和管理人员,其他无法操作情况下。

根据民法典50条,清算法人程序按以下顺序:

  1. 法人有权机构或财产所有者取决法人清算决定,清算时, 应清算委员会应被任命,并秩序和清算期限规定。取决消除决定以后需要至司法部负责法人登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
    自清算委员会任命起时被转移到法人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力。清算委员会以清算法人的名义在法庭上行为。
  2. 清算委员会应公布法人的清算信息,以及其债权人索赔的方式和日期的信息在司法部(“法律公报”)中央机关的官方出版物。索赔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从清算出版日期。
    清算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以确定债权人和获得减免债务,应当通知债权人清算法人情况。
  3. 提出索赔期限无效后, 清算委员会制定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其中包含清算法人信息,由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表,以及审理程序的结果。
    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由法人业主或作出清算决定机关批准。
  4. 如果法人(政府机构以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清算委员会应当执行规定的方式公开拍卖出售的法人的财产。
  5. 清算法人债务的支付应由清算委员会执行,根据临时清算资产负债表,从批准之日起开始,程序如下:
    1. 首先满足 扣缴工资支付索赔和(或)其他收入要求,以及清算法律人承担伤害生命或健康责任;
    2. 第2 阶段 根据劳动合同,进行社会贡献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下版权合同的强制性退休金供款和福利工资扣缴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和补偿金,除当按照立法要求破产问题应在第5阶段取决;
    3. 在第三阶段满足抵押贷款债券的持有人要求,根据按揭贷款(包括按揭抵押凭证)的合同以及索赔的承诺担保 - 对债权人抵押破产财产的承诺,支持金额除债权人的索赔,义务的索赔哈萨克斯坦政府债券,其中来自其持有的债券的所有权,并移交给他们的交易,或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立法行为另有规定的案件;
    4. 第四阶段在税收和预算的其他义务支付拖欠;
    5. 按照立法行为与其他债权人完全结算。
    每阶段的要求得到满足后,可以满足下一阶段的要求。
  6. 向债权人支付完成后,清算委员会应当制定清算资产负债表,本债表由法人业主或作出清算决定机构批准。
  7. 满足所有债权人要求后其余财产应根据创始文件中规定的目的使用
  8. 消除法人应被视为已完成,在国家法人纪录终止后法人算是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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